为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完善医疗保障住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范围对象
根据《经办规程》,参保人员是指参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住院直接结算的行为,包含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可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
费用标准与备案管理
在费用上,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为使就医更方便,《经办规程》明确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实现“零跑腿、不见面”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同时,参保人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经办规程》明确,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原则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确需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备案并执行相应待遇政策。
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来得及备案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对于未备案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自费垫付回参保地报销的,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应到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出院时直接结算;若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结算后,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出院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出院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或住院期间,因所在单位或本人欠缴费、违规等原因导致待遇为冻结状态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现金结算,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