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转外治疗为12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注: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2007年也包括在内),每继续缴费一年,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
最高限额
每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每人25000元
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30元
比例:居民报销5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50元,退休人员为450元;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7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
从三级医疗机构转出的就医人员一律执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
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
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
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70%;
1万元以上部分
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点。
1.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村委会出具本人住院证明信)
2.诊断证明
3.住院费用项目清单
4.医院机打出院结算票据
5.出院证明
6.出院小结
7.病历表
1.在县内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出院即报。参合患者出院时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村委会出具本人住院证明信)、诊断证明、住院费用项目清单,及机打出院结算票据等材料到该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直接报销,报销费用清单及住院补偿登记表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报销部分以现金形式直接返还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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