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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邯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05 09:0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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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2、住房公积金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邯郸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13元,据此,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7139元。

3、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及磁县最低缴存基数仍为1790元;永年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