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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3-07-20 07: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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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落户条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购房协议和收据);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提供村、乡(镇)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证明。(2)申请人与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落户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购房协议和收据);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提供村、乡(镇)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证明。

(2)申请人与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

(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拓展信息:

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为落户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租赁房屋落户的,需提供迁入人居住证、房主申请及房主的身份证、户口簿;

(2)稳定职业证明。自由职业者,可提供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收入证明(可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平均月收入须达到当年邯郸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3)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